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古一平)漁業法修訂草案21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旨在更好統籌養殖業、捕撈業發展以及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促進漁業提質增效、綠色發展。
據了解,現行漁業法于1986年制定實施,對于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保障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漸暴露出一些與新形勢下漁業發展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亟需修改完善。
修訂草案共7章88條,從促進和規范漁業養殖、嚴格漁業捕撈管理、加強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強化漁業監督管理等方面對現行漁業法作出了修改。
具體來看,促進和規范漁業養殖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國家支持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養殖模式,鼓勵開展生態增殖養殖,建立養殖水域、灘涂保護制度;加強養殖者權益保護,明確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養殖證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強化養殖生產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從事養殖生產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餌料、飼料、藥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
嚴格漁業捕撈管理方面,修訂草案完善捕撈強度控制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捕撈能力與漁業資源可捕撈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規范漁船捕撈作業活動,規定漁船不得超越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的航區航行和作業等。
加強漁業資源增殖與保護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加強重要漁業水域保護;規定國家建立水產種質資源庫,明確國家對水產種質資源享有主權,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名錄制度,進一步強化水產種質資源進出口管理;完善休禁漁區、休禁漁期制度,禁止違反休禁漁區、休禁漁期的規定從事捕撈活動,禁止漁業船舶違反休禁漁區、休禁漁期的規定航行、停泊等。
此外,修訂草案增設“監督管理”一章,對漁業執法機構和海警機構的執法職責以及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漁船進出港管理、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等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