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1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學生軍訓有關規定,明確駐地軍事機關在組織學生軍事訓練中的職責,規定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
據悉,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后,有常委會委員、地方、基層立法聯系點和社會公眾提出,學生軍訓工作需要軍隊在教員、場地、設施等方面提供必要協助,修訂草案應當對駐地軍事機關在組織學生軍事訓練中的職責予以明確。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
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磨練學生意志品質,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軍事訓練水平。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為體現學校國防教育對征兵工作的重要作用,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學校國防教育應當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意識,營造服兵役光榮的良好氛圍。修訂草案二審稿還對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等規定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