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寧寧
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反洗錢法。新修訂的反洗錢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反洗錢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指出,修訂反洗錢法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加強金融法治建設、完善涉外領域立法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對于維護金融安全,健全國家金融風險防控體系,擴大金融高水平雙向開放,提高參與國際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健全監管體制機制
“這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訂,明確反洗錢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工作要求,健全了反洗錢監管體制機制,對履行反洗錢職責和義務的部門和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該負責人說。
修訂后的反洗錢法進一步完善洗錢上游犯罪范圍的表述,在保留洗錢上游犯罪的七類重點犯罪類型的基礎上,規定掩飾、隱瞞“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也屬于洗錢活動。
“這樣規定,一方面揭示洗錢活動的主要類型和危害,突出反洗錢工作的重心和重點,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洗錢的上游犯罪范圍,對開展反洗錢工作作出準確指引。同時明確預防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反洗錢法的有關規定。”該負責人說。
在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方面,新修訂的反洗錢法明確職責分工,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金融管理部門、有關特定非金融機構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有關特定非金融機構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請求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反洗錢工作的相互配合。
為加強風險防控與監督管理,新修訂的反洗錢法明確設立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要求其健全監測分析體系,提高監測分析水平,按照規定反饋可疑交易報告使用情況。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評估國家、行業面臨的洗錢風險,及時監測與新領域、新業態相關的新型洗錢風險,并加強指導和支持反洗錢技術創新;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措施、程序。
此外,新修訂的反洗錢法還進一步完善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家有關機關開展反洗錢工作的信息交換機制,對涉及洗錢以及相關違法犯罪的交易活動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的移送、處理結果反饋作出制度安排,并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等。
細化反洗錢義務規定
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完善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明確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根據反洗錢工作的發展,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明確其適用條件和程序。要求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限于其業務權限范圍內,體現合理性、適當性原則;要求金融機構關注、評估運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業務等帶來的洗錢風險,以應對新型洗錢風險。
新修訂的反洗錢法還規定了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要求其在從事特定業務時,參照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同時,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按照要求對特定對象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此外,新修訂的反洗錢法還完善了反洗錢調查制度和反洗錢國際合作相關規定。
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
針對反洗錢義務主體涉及行業多,經營規模差異大的情況,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在適度提高違法成本的同時,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對金融機構以及責任人員的相關違法行為,設置了不同檔次的法律責任。
同時,針對特定非金融機構的性質和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實際能力,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對其違法行為設置了不同于金融機構的,更為科學合理的具體處罰標準;針對“地下錢莊”等一些采取非法渠道實施洗錢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與刑法的銜接,明確規定利用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實施或者通過非法渠道實施洗錢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新修訂的反洗錢法還授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各方面情況,制定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維護單位個人合法權益
此次修法進一步平衡好開展反洗錢工作與保障單位和個人正常金融活動的關系。
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在總則部分增加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正常金融服務和資金流轉順利進行,將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反洗錢工作的基本工作要求。同時,增加規定,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應當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進行;對于涉及較低洗錢風險的,應當根據情況簡化客戶盡職調查。
新修訂的反洗錢法還明確了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規定其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與客戶依法享有的醫療、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服務等相關的基本、必需的金融服務。
加強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個重點。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在現行反洗錢法嚴格規范反洗錢信息使用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明確要求提供反洗錢服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因提供服務獲得的數據、信息,應當依法妥善處理,確保數據、信息安全;增加規定在公司內部、集團成員之間共享反洗錢信息,應當符合有關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增加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反洗錢信息的法律責任。(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