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宋夏金政權在思想上形成了共尊儒家的理念,在制度上共承了“中國之制”,由此凝聚了華夏認同,自然而然地走上了共奉“中國”之號的道路。
隨著與中原王朝交往交流的深入,遼夏金政權逐漸接受并形成了共尊儒家文化的理念。在尊孔崇儒理念的影響下,遼夏金政權在官僚、科舉、行政、律法四方面共承“中國之制”,從而完成了由自稱“中國”到共奉“中國”之號的轉變。
共尊儒家之道
宋朝繼承了唐五代尊孔崇儒的理念,不僅在中原大興文教,而且在西北、西南地區創設“蕃學”和地方文教機構,以此推行儒家思想。
公元918年,遼太祖耶律阿保機曾問身邊侍臣應該先祭祀哪位“有大功德者”。侍臣皆認為應當敬佛。
遼太祖卻說:“佛非中國教”。
太子耶律倍說:“孔子大圣,萬世所尊,宜先。”
遼太祖欣然接受了他的建議,于是興建孔廟,并讓其春秋釋奠。由此奠定了儒學在遼朝的政治地位。
西夏仁宗建孔廟、尊孔子為文宣帝,并翻譯儒家經典,以《孝經》《論語》等為教材,確立儒學在西夏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尊孔崇儒之風得以形成。
金熙宗在上京(今黑龍江阿城)建孔廟,又封孔子四十九世孫孔璠為衍圣公,還親蒞孔廟奠祭,并認為“孔子雖無位,以其道可尊,使萬世高仰如此”,金代尊孔崇儒之風自此確立。
▲西夏文《論語注解》。(圖片來源:寧夏大學中華民族共同體研究院)
共承官僚之制
尊孔崇儒之風在遼夏金的確立,促進了各政權對隋唐五代各項“中國之制”的繼承。
遼在擁有幽云農耕區域后,將農耕區域的州縣制與契丹人的部族制相結合,形成了“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的二元制,并由此“官分南北”。南面官系統仿隋唐五代之制“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管理漢、渤海等農耕人口的事務;北面官系統“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處理契丹各部和其他游牧、漁獵部族事宜。這一“因俗而治”的二元制,緩和了民族間的矛盾,促進了轄域內的民族交融。
▲契丹服飾。(圖片來源:《臨潢史跡》)
女真人早先實行勃極烈制(女真人實行的帶有濃厚貴族議事會殘余性質的朝官制度),金朝開國之初仍用舊制。隨著遼宋降官的大量涌入,金太祖便模仿遼人舊制,設置長吏、樞密院,以此初立“漢官之制”。金太宗時設置尚書省,“遂有三省之制”,自此仿效中原農耕區域中央集權體制之法初具規模。至熙宗“天眷官制”改革時,“大率皆循遼、宋之舊”。在此基礎上,海陵王于1156年進行官制改革,“罷中書、門下省,止置尚書省”,使得中央集權體制更為完備。
共承科舉之制
遼朝效法唐與五代官學之制,設國子學于上京與中京,置五京學于五京,在地方設府州縣學,自上而下地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官學教育體系。
遼人在保留契丹世人選制的基礎上,設置科舉,以“唐宋之制取士”,分設甲、乙、丙三科。此舉既保留了自身傳統,又提拔了諸如劉六符、馬人望等一批肱骨漢臣,加速了遼朝對中原文化的吸收與借鑒。
西夏的科舉之制并非一蹴而就。李元昊即位后便創建蕃學,“并令諸州各置蕃學”,雖然使用的是“蕃語”,但所學內容卻是《孝經》《爾雅》等儒家經典。
金朝立國之初,太祖就注重中原文化,曾下詔攻克中京所獲的禮樂儀仗、圖書文籍,要首先運至他那里。自然,金朝十分重視儒學教育,“自京師至于郡邑,莫不有學,使秀民得以講道藝其中”。
中央設國子學、太學,地方設府學、州學、縣學,形成完整的官學教育體系。金朝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設南北選。科舉考試科目仿照遼宋,“有詞賦、經義、策試、律科、經童之制”。后來,海陵王增加殿試,合并南北選,只以詞賦取士。世宗時,創女直進士科,稱“策論進士”。章宗時,又增制舉宏詞科。
但不論金代科舉制度如何變化,其主旨仍不外“合遼宋之法而潤色之”。
▲金代女子服飾。(圖片來源:《中華歷史通鑒》第2部)
共承行政之制
雖然遼已確立契丹人和漢人治理的二元制,但從遼朝歷代君主為鞏固自身權威的努力來看,部族制的因素被逐步消解,二元制逐漸向唐五代的中央集權制過渡。
遼人采納唐五代的治理經驗,建立起道、府、州、縣等科層化中央集權管轄模式,在地方設五京、六府,一百五十余州、軍、城和二百余縣。這不僅使“人民皆入版籍,貢賦悉輸內帑”,而且將原先轄域內部族制占主導的地區初步納入中央管轄體系內。
之后,遼圣宗進一步將部族社會中最為典型的王公貴族的頭下軍州(遼朝的一種行政機構,其稅收除酒稅外概歸本主所有),以直接籍沒和間接收權的方式收歸國有。
與之對應,圣宗還解放皇室斡魯朵內隸宮州縣的人口,以此變相削弱斡魯朵的私有屬性,為隸宮州縣最后納入國家版籍(登記戶口、土地的簿冊等)作好了準備。不僅如此,圣宗以奚王所獻之地改建中京,一舉解決了國中之國的問題。
這種二元制向中央集權制的轉變對遼整合中國北方功不可沒。
西夏行政體制基本沿襲唐宋,設置府、州(郡)、縣等,實行中央集權管轄模式。
金朝隨著統治區域的擴大,由最初的猛安謀克制(金朝軍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組織,以三百戶為一謀克,十謀克為一猛安),向“以漢制治漢人”轉化,并承襲遼制,建五京,置十四總管府,共計十九路。
概言之,金朝雖保留猛安謀克及部族、乣(遼、金、元時期對歸降的北方各部族的統稱)等特有政治軍事組織,但路府州縣等中央集權制度下的地方政治組織形式始終居于主體地位。
共承律法之制
遼朝立國后仍用契丹人習慣法,如“射鬼箭”“沒入瓦里”等刑名。
太祖時,“詔大臣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此《律令》即指唐律令。此時,契丹習慣法與唐律令因蕃漢分治而并行。
太宗時,漢法開始適用于契丹人、奚人、漢人、渤海人相互間的糾紛,即所謂“四姓相犯,皆用漢法”。興宗時,制定《重熙新定條制》,進一步吸收漢法,如將隋唐五刑中死、流、徒、杖四刑正式納入刑名。道宗執政時,制定《咸雍條制》,“凡合于《律令》(指《唐律》)者具載之”,采用《唐律》173條。此后,大康年間對《咸雍條制》加以增補時仍以《唐律》為參校依據。
西夏立國后,逐步吸收以唐宋法律為代表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仁宗李仁孝時的《天盛律令》即為典型代表。在立法名稱上,西夏以律令作為法典名稱,而“律”和“令”是春秋戰國以降中原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在立法思想上,《天盛律令》以儒家思想為立法指導,繼承了唐宋以來儒家宗法思想中的“同居相為隱”之制。在立法內容上,《天盛律令》將“八議”“上請”“例減”等列為定制,直接承襲唐宋律法有關內容。
金初,法制簡易,“無輕重貴賤之別,刑、贖并行。”太宗時,參用遼、宋舊法。熙宗在皇統年間,兼采隋、唐之制,參照遼、宋之法,編成《皇統制》,頒行中外。章宗時,以《唐律疏議》為藍本,并取《宋刑統》的疏議加以詮釋制定《泰和律》,對元代法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總而言之,遼宋夏金政權雖處在并立紛爭的歷史時期,但各政權并沒有各行其道,反而在交往交流過程中從思想上形成了共尊儒家的理念,在制度上共承了“中國之制”,由此凝聚了華夏認同,自然而然地走上了共奉“中國”之號的道路。(作者簡介:曹流,中央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族史學會理事;錢逸凡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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