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7月6日電 為完善中歐國際交易所D股市場制度建設,做好D股發行上市工作,明確中歐所D股市場的藍籌股市場定位,中歐所于7月6日發布《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協議通用條款》。
據了解,在發行人上市資格條件方面,發行人過去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 萬歐元,并且該發行人實施D 股發行后的預期最低市值達到5 億歐元;或者發行人過去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總額達到5000 萬歐元。
與此同時,發行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其股票應獲得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歐盟監管市場高級標準準入。中歐所要求已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發行人還應具有良好的上市記錄。
《通用條款》主要規定了發行人上市資格條件、上市后持續義務,以及中歐所在推動D股市場建設方面所提供的服務。在發行人上市資格條件方面,發行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其股票應獲得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歐盟監管市場高級標準準入。此外,已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發行人還應具有良好的上市記錄;初次上市的發行人還應具有較強盈利能力或較大市值規模。發行人在D股市場上市后,應指定代表與中歐所保持聯系;中歐所將組織市場推介活動、專題培訓,制定發布業務指南,與監管機構保持溝通,不斷推動D股市場建設。
《通用條款》是中歐所D股市場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明確了中歐所D股市場定位為中國藍籌公司在歐洲的證券板塊。在該制度的制定過程中,中歐所開展了大量的前期調研工作,就《通用條款》制定的可行性、內容框架、具體條款等聽取了市場各方意見。
中歐所聯席首席執行官陳晗表示:“《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協議通用條款》的發布,是中歐所推進D股市場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歐所立足歐洲資本市場商業和法律環境,探索建立中國境內企業跨境融資平臺、建設離岸證券市場的一項重要嘗試。下一步,中歐所將繼續與發行人、監管機構和市場主體保持溝通,不斷完善D股市場相關制度安排,為D股市場平穩起步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