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張琰)記者今天從全國律協獲悉,全國律協投訴中心5月份共收到投訴21件,經過審核,向地方律協發出投訴轉函9件,通過網上受理平臺轉地方律協辦理3件,因不屬于投訴案件受理范圍答復投訴人9件。
各省(區、市)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投訴中心5月份共收到投訴578件。從地域分布看,收到投訴案件數量排在前五位的律師協會分別是:廣東87件,占15.05%;上海、北京分別是78件,占13.49%;山東36件,占6.23%;河南32件,占5.54%。
收到的投訴案件中,違規情形分別是代理不盡責行為178件,占30.80%;違規收案收費行為113件,占19.55%;違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業管理行為63件,占10.90%;利益沖突行為40件,占6.92%;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行為26件,占4.50%;不正當競爭行為24件,占4.15%;妨礙司法公正行為16件,占2.77%;泄露秘密或隱私行為15件,占2.60%;其他(酒駕、交通肇事等非執業行為)103件,占17.82%。
各?。▍^、市)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5月份共受理投訴271件,處理情況為不予立案57件,調解處理67件,撤銷案件13件,不予處分23件,給予行業處分43件,其中給予訓誡5件,占11.63%;警告15件,占34.88%;通報批評8件,占18.60%;公開譴責8件,占18.60%;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件,占11.63%;取消會員資格2件,占4.65%。
典型案例情況:
據全國律協介紹,各地報送典型懲戒案例15件,主要涉及代理不盡責、違規收案收費、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以及違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業管理等情形。現將受到公開譴責及以上行業紀律處分的15件案件予以通報。
(一)北京市律師協會因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疏于管理,縱容、包庇、袒護本所律師從事違法違紀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8年3月19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原執業證號:31110000660501812X)因疏于管理,縱容、包庇、袒護本所律師從事違法違紀活動,造成嚴重后果,被北京市司法局給予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5月23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給予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二)北京市律師協會因楊殿凱律師犯危險駕駛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7年8月22日,北京市誠實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殿凱(原執業證號:11101200910528248),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18年4月18日,北京市司法局給予楊殿凱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5月23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給予楊殿凱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三)北京市律師協會因李井韶律師違規收案收費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處分。2017年6月,投訴人王某某以私自收案、不開發票等為由,投訴人張某某以未開發票、代理不盡責等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朝陽律協)投訴北京市富潤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井韶(執業證號:11101199210897287)。2017年12月20日,朝陽律協將兩起投訴初步審查意見報送至北京市律師協會。經北京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北京市富潤律師事務所李井韶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私自收取費用、刑事案件風險代理等違規情形,且在調查過程中,李井韶律師始終沒有正確認識自己的錯誤,亦沒有改正錯誤的態度和行動,存在回避律所監管,逃避行業協會調查的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六)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違反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取費用,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以及第十九條“(二)逃避、抵制和阻撓調查的,應當從重處分”的規定,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給予李井韶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行業紀律處分。
(四)河南省鄭州市律師協會因葉鴻律師涉嫌違規風險代理,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3個月的處分。2018年1月17日,河南省鄭州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河南新動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葉鴻(執業證號:14101200311481130)與委托人王某某簽訂委托協議后,又以河南成勝法律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與王某某簽訂《法律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涉嫌刑事案件違規進行風險代理。經鄭州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葉鴻律師存在刑事案件違規進行風險代理的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六)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違反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者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取費用,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5月4日,鄭州市律師協會給予葉鴻律師中止會員權利3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五)河南省鄭州市律師協會因曹向東律師私自收取費用,欺騙委托人,超越代理權限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5個月的行業處分。2018年3月,河南省鄭州市律師協會接到劉某某的投訴,反映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向東(執業證號:14101199910123745)與對方當事人勾結串通,未經允許擅自撤訴。經鄭州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曹向東律師存在私自收取費用,不按規定簽訂書面服務合同,向委托人隱瞞未進行財產保全的事實且欺騙委托人,未經委托人同意超越代理權限擅自撤訴,損害委托人利益等違規情形。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二條“(一)超越委托權限,從事代理活動的;(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的,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和第二十七條“(二)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5月25日,鄭州市律師協會給予曹向東律師中止會員權利5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六)山東省青島市律師協會因阮立杰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處分。2018年3月,山東省青島市律師協會接到于某某的投訴,反映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阮立杰(執業證號:1370220011183306)私自接受當事人委托,未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私自收費、不開具合法票據。經青島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阮立杰律師存在未在本所辦理代理案件相關手續,未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私自接受當事人委托等違規情形。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4月11日,青島市律師協會給予阮立杰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行業紀律處分。
(七)浙江省寧波市律師協會因張旭強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3個月的處分。2018年5月18日,浙江省寧波市司法局因浙江古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旭強(執業證號:13302200710389273)私自收取律師服務費對其作出停止執業三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000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5月22日,寧波市律師協會給予張旭強律師中止會員權利3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八)河南省南陽市律師協會因方慶律師私自接受委托,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2018年4月16日,河南省南陽市律師協會收到南陽市司法局轉來的的材料,反映河南桐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慶與全國各地30余名律師介入廈門“東妮婭”案,引發網絡輿情。經南陽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方慶律師(執業證號:14113201110894688)在未向該所匯報的情況下,私自前往廈門,同廈門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妻趙某和其他6名律師到廈門市監察委、檢察院反映情況,要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并在廈門與趙某簽署委托書及專項委托代理協議,屬私自接受委托,且情節嚴重。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4月18日,南陽市律師協會給予方慶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九)山東省青島市律師協會因宮樹珍律師違規收費及所屬山東睿臻律師事務所疏于管理,分別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2017年5月,山東省青島市律師協會接到辛某某的投訴,反映山東睿臻律師事務所律師宮樹珍(執業證號:13702199911737974)收費不開發票、違規收取相關費用。經青島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宮樹珍律師存在未依規向投訴人開具律師服務費合法票據,代理事項結束后未向投訴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進行結算,違規向投訴人收取規定、約定以外的費用等違規行為。山東睿臻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23702200930052118)未及時發現并糾正被投訴人違規行為,存在疏于管理的違規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五)不向委托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和第三十九條“(一)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不予監督,發現問題未及時糾正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3月19日,青島市律師協會分別給予宮樹珍律師及山東睿臻律師事務所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山東省青島市律師協會因蘭慶洲律師吸毒被行政拘留,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2017年10月27日,山東省青島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山東正洋律師事務所律師蘭慶洲(執業證號:13702199010432527)吸毒被行政拘留,有損律師形象。經青島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蘭慶洲多次吸食毒品,并且兩次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對蘭慶洲先后作出行政處罰。蘭慶洲律師的行為有悖律師職業道德與修養,嚴重損害律師行業聲譽和形象。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條“會員具有本規則列舉的違規行為的,適用本規則;會員具有本規則未列舉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協會管理規范和公序良俗的行為,應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則”及第四十一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的行為,依據本規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1月26日,青島市律師協會給予蘭慶洲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一)天津市律師協會因郭占海律師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2018年1月,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向天津市律師協會反映,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占海(執業證號:11201201410338711)在代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謊稱需要向承辦法官請客、送購物卡,向委托人索取財物。經天津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郭占海律師存在以酬謝法官為由,向委托人收取財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官尊嚴和司法權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八條“假借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以聯絡、酬謝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給予公開譴責或者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律師協會給予郭占海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二)天津市律師協會因王會昀律師違規收案收費,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2017年9月,天津市律師協會接到李某某的投訴,反映天津雙東律師事務所王會昀律師(執業證號:11201200811955927)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僅與其簽訂勞動爭議案的委托協議,另一侵權案件未簽訂協議,兩個案件均未開具正規票據。經天津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王會昀律師存在違規收案、收費的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一)不按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五)不向委托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5月2日,天津市律師協會給予王會昀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三)浙江省嘉興市律師協會因許民強律師酒駕,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嘉興市律師協收到嘉興市律師協會桐鄉聯絡組報送的《關于許民強律師危險駕駛罪一案的情況匯報》,反映浙江澤春律師事務所許民強律師(執業證號:13304200310509180)涉嫌危險駕駛、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經嘉興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許民強律師存在飲酒后駕駛轎車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并被桐鄉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四十一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的行為,依據本規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5月16日,嘉興市律師協會給予許民強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四)北京市律師協會因王洪坤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疏于管理,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2017年3月,北京市西城區律師協會接到多名當事人投訴,反映北京王洪坤律師事務所(已注銷)及王洪坤律師(執業證號:11101200210325212)代理不盡職、收費不開發票。西城區律師協會將有關材料報至北京市律師協會。經北京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原北京王洪坤律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存在疏于管理、變更住所未辦理變更登記等情形?,F北京市世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洪坤在擔任北京王洪坤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期間,將該所“轉讓”,導致該所處于失控狀態,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變更住所、未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九條“(一)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不予監督,發現問題未及時糾正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以及第四十條“(二)變更名稱、章程、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協議等事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4月4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給予王洪坤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五)北京市律師協會因高國強律師違反會見規定,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2017年11月,江西省公安廳向北京市司法局發函,反映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所高國強律師(執業證號:11101199010865587)在代理一起刑事案件過程中涉嫌存在違規行為。北京市司法局將該案轉至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市律師協會立案調查后認定,高國強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存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傳遞物品并將之交予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的行為,但鑒于高國強律師有從輕、減輕處分的情形,故酌情對高國強律師予以從輕處理。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以及第十八條“(一)初次違規并且情節顯著輕微或輕微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規定,2018年4月26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給予高國強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編輯:程爾凡 黃碩)